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七)决字[2025]第032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王桥乡大凡村委,现住王桥乡大凡村委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违法行为人李**在明知其上线要求提供银行卡走流水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李**为非法获利仍然在上海市海淀区一酒店房间配合其上线提供自己名下尾号为2630的青岛银行卡、 尾号896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结算行为,因而导致上述两张银行卡在4月5日进账5万元(被害人资金),其中17997元在李**配合下被转移,李**因而非法获利200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零叁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3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零叁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