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2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违法人员胡xx因在郴州市xx路路xx超市店内摆放赌博游戏机被我局民警查获。经询问,2025年6月6日开始将具有赌博功能的“星月神话”游戏机摆放在店内,提供给玩家进行赌博。该机子内放有类似烟盒的盒子,上面有24.99元、34.99元、49.99元、64.99元、99.99元五个档位的数字标识, 玩家赢了钱可以用盒子上的数字来兑换等值的商品,该机子具有压分、上分、加分、退分功能,退分达到相对应的金额的话就可以在店里消费同等的金额商品。胡xx将摆放在店内的机子每个月收取400元钱的租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