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双峰县永丰街道翰*******。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晚上21时许,彭*到双峰县永丰镇朝阳西小区找肖坡(已作治安处罚)玩,肖坡提议去买麻古冰毒品来吸食。肖坡通过联系“波叔”(待查)在三塘铺购买麻古冰毒品麻古冰毒品,价钱是2200一个包子的毒品,两人各出资1100元。两人购买到毒品后开车返回双峰县城到白玉桥下面一偏僻处,在车上肖坡拿出买来的麻古冰毒品打成条放在一张锡纸上,用打火机在锡纸下烧,烧成烟雾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吸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肖坡吸了几口后,就把吸壶给彭*吸食了两口,后来肖坡就把剩下的毒品吸食完。经提取彭*新鲜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现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彭*对此检测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彭*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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