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穿)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5年1月23日,周X与张X瑞微信联系后,按照周X的要求,张X瑞在常德市武陵区XX广场“XX图文广告店”内使用电脑PS制作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XXX办事处”字样的印章图片,并使用该印章图片制作一份“XXX权属证书证明”的纸质文书,后对该文书拍照将照片提供给周X使用;2025年3月10日、11日,张X瑞应周X的要求采用相同方法制作了两份“XXX产权属证书证明”的纸质文书,并对文书拍照将照片提供给周X使用,周X共计支付张X瑞90元费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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