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泉)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花桥*******,现住衡阳市珠晖区旺鸣*******。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李**为了完成网上的所谓代购任务赚取佣金,找外甥媳妇罗莉绚帮忙在衡南县花桥镇农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4466的银行卡,并用这张卡收取了一笔5000元的转账用于做任务,后查明该笔5000元转账系外地公安机关一起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钱款。李**该行为涉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罗莉绚的询问笔录、李桃红被诈骗案相关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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