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金)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系岳阳市岳阳楼区君临国际业主,于2025年7月3日因租金纠纷问题到达xxx酒店,采取劝离客人的方式扰乱xxx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工商银行八字门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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