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98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德政*******。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违法人XXX因心理不平衡、和他人有过节的原因,酒后使用打火机将长沙市XXX一单元门口西侧的垃圾桶点燃,导致受害人XXX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两辆自行车烧毁,并导致该单元101房的厨房玻璃损坏。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违法人X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XXXX的询问笔录;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违法人XXX的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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