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洞)决字[2025]第076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4月底至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陈xx在岳阳城区,使用自己办理的9张电话卡,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引流电话。经本局初步统计,违法行为人拨打电话1000次违法,违法所得4870元。违法行为人无前科劣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微信收款记录、电话开卡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其投案投案如实陈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万肆仟陆佰壹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柒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肆仟陆佰壹拾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