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52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郴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发现郴州市北湖区珑熙府佳选超市内有赌博机,经查,违法行为人陈XX系该超市老板,于2025年6月底在其XX超市摆放一台赌博机,提供给不特定人群进行赌博,陈X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XX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