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784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凌晨5时许至6时许之间,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织布厂锅炉房拆迁施工工地,怀化市织布厂下岗职工文××伙同李××等人,采用身体阻拦施工挖机施工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XX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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