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5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松*******,现住桃江县大栗港镇松*******。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至7月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张×红伙同他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丰×娱乐室”内,参与底注30元的四个王桃江转转麻将赌博活动,单注至少30元起。违法行为人张×红携带510元现金进行转转麻将赌博,其在被民警现场查获时,随身携带有赌资300元,张×红参与赌博输21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现场笔录,可以证实民警在娱乐室查获赌博的情况;3.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参与了赌博活动;4.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其参与赌博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