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乌嘴乡文家村*******,现住南县乌嘴乡文家村*******。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2时许,陈某、胡某伙同他人在南洲镇××东路××××××××部内,利用打“追风玩法”台球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07月03日21时许,陈某、胡某又在南洲镇××东路××××××××部内,利用打“追风玩法”台球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在输钱后,认为胡某有作弊行为,将胡某放置在台球桌旁沙发上的赌资人民币3000余元强行拿走,拒不归还。经查实,陈某强行拿走胡某的赌资金额多余其赌博输给胡某的金额,约人民币400元。2025年07月03日,陈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属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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