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站)决字[2025]第0768号

  被处罚人陆**,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洛王变电站旁私房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陆××用他人名下的×张电话卡,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冒充××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引流电话。经本局初步统计,违法行为人陆××拨打电话400余次,获利未结算。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因其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三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