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鲊埠回族乡*******,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青*******。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至7月4日凌晨,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丰×娱乐室”内,有赌客赵×云、汪×、马×云、陶×等十余人参与底注30元的四个王桃江转转麻将赌博活动,单注至少30元起。该娱乐室老板蒋×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取50元每人每场的水费获利。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情况;2.现场笔录,可以证实民警在娱乐室查获赌博的情况;3.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在蒋×希开的丰宝娱乐室内有人参与赌博活动,且蒋×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水获利;4.违法行为人蒋×希如实陈述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因2025年2月赌博被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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