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东)决字[2025]第032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候某珍和李某花两人系沅陵县太常乡某村某组村民,因需要找相关领导反映“太常乡某村某组移民避险房屋安置”的相关问题,于2025年7月3日晚上邀约次日在沅陵县古城路某信用社见面后前去某酒店找领导上访;2025年7月4日7时许,两人在相约地点见面后步行前往某酒店,并在酒店大门口拐角处蹲点,欲在相关领导出行时进行上访;2025年7月4日8时许,候某珍与李某花看到正在行驶的车牌号为湘N4xxxx考斯特中巴车后,以为“巡视组”领导在车上,便上前拦截了正在行驶的中巴车,在相关工作人员劝阻后,仍然采取跪地拦截的方式将该中巴车逼停,后经相关工作人员劝阻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