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不决字[2025]第0108号
违法行为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环*******,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环*******。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至7月4日凌晨,邹*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丰*娱乐室”做打扫卫生、泡茶,连同参赌人员一起被民警现场查获了。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现场笔录,可以证实民警在娱乐室查获赌博的情况;3.证人证言,均未证实邹*参与赌博活动;4.邹*陈述其在娱乐室帮忙打扫卫生和泡茶,并未参与赌博活动,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邹*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邹*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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