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39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在2025年5月20日19时许和朋友张×商量一起去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张×联系朋友购买完毒品后,杨*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至××市高铁站附近,杨*将掺有电子烟弹的依托咪酯通过用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抓获后经尿检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相片、抓获经过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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