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于2020年花32万元在耒阳市XX电站改造棚户区(原XX市水东江XX厂)购买的一套的房屋,梁X的老表资XX在该棚改区也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后至今未交房,期间棚改区的购房户与开发商协商交房或者退款,但至今未果。耒阳市XX电站棚改区购房户遂建立了一个维权微信群,在微信群里推举龙XX负责带领该棚改区的购房户进行上访维权,2025年7月2日下午,经过前期的维权准备工作做好后,龙XX在微信群里通知所有购房户于2025年7月3日上午7时许到XX市市委门口上访维权。2025年7月3日早上7点多钟,XX电站棚改区的购房户李*等40多人先后到耒阳市市委门口上访,梁X受老表的资XX的委托也到现场参与上访,市委领导看到后遂要XX电站棚改区的购房户选出5人代表到市委大楼协商,龙XX等人作为代表到市委办公大楼和遥田电站、开发商进行商谈,XX电站、开发商负责人表示今年年底交房,但棚改区的购房户对此答复不满意,在场的人有人(暂未查清身份信息)提出拉横幅找市委张书记出面解决退购房款一事,这时一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拿出两条横幅,李X和一名女子(身份信息不详,未到案)从该男子手中接过一条横幅从市委前坪沿两侧通往市委的过道拉横幅走到市委门口侧边时被在场的保安将横幅收缴了,梁X跟在上访的人群中用手机拍照、录像,棚改区的其他30、40人跟着到市委一楼办公大楼滞留到当天上午10点多钟,扰乱了市委办公大楼的正常秩序,直到巡特警大队、我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随后民警将梁X、李X口头传唤至五里牌派出所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X、李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黄XX的证人证言,收缴的横幅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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