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3时许,李X在隆回县大桥路与赧水北路交汇处的XXXXX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受害人杨XX停放的一辆白色迪卡侬牌自行车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