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63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经开*******。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30日,浏阳市××××公司××××厂员工邓×因请假等工作纠纷,先后两次通过发送“流点血吧”、“一命换一命”等手机短信和微信威胁该厂线长尚××人身安全。7月4日9时许,邓×因不满该公司××××中心李××让其离职,当面言语威胁李×ד大不了一命换一命”,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扬言“十点半要杀人”,而后于10许窜至该厂生产车间,从工具车内拾取并手持一根铁棍、一把美工刀、一把活动扳手在车间游走,意图寻找线长尚××并制造恐慌,造成车间工人围观和场面混乱,直至邓×被民警现场控制,该车间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长约一小时。
以上事实有1、邓×的陈述和申辩;2、尚××、李××的陈述;3、王×、曾××、曾×、姚×的证言;3、指认笔录和照片;4、提取笔录和照片;5、通话记录及录音;6、劣迹材料;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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