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7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川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违法行为人龙××明知银行卡不得出让、出借、出售之规定,仍轻信他人办理贷款刷流水的言词提供名下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7652)给上线过账46500元。经核查, 龙××名下华夏银行卡涉及受害人王××被诈骗的46500元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的陈述、受害人笔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