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沾)决字[2025]第0941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三*******,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
现查明:2025年4月份以来,桃江县三堂街镇违法行为人龚××在桃江县境内使用手机向上线刘××投注地下六和彩,其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在刘××处共计投注地下六合彩39期,投注金额为7363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龚××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3.刘××的供述可以证实龚××的违法事实。4.微信交易流水可以证实其投注码单的情况。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其身份以及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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