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23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健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健康*******。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6时许,违法嫌疑人谷x华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李x英在郴州市北湖区棉xx产公司家属楼x栋一单元3x1室家中发生口角,谷x华遂对李x英采取右手掐住脖子,左手对其面部殴打数拳,随后用左手拖拽李x英腿部将其拖至客厅,并对其拳打脚踢,过程中将放在桌上的鸡蛋打翻,李x英趁机逃出报警。谷x华的殴打导致李雪英面部多部位红肿出血、左手臂淤青。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人身检查照片;4、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