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78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左××明知银行卡不得出让、出借、出售之规定,仍轻信他人办理贷款刷流水的言词,提供名下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2611)及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3803),按照上线指示收取并转出资金,共计过账85170元。经查实,左××名下交通银行卡涉及受害人魏××1万元的被诈骗资金转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左××的陈述、受害人笔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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