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20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违法行为人张XX邀请肖圣哲(已另处)、张X维(未到案)到其居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XX小区X栋XX房家中同场吸食了危险物质“笑气”(一氧化二氮)。2025年7月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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