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63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金坪*******,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金坪*******。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晚、2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谭××为倒卖违禁烟花产品“湘30”以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浏阳市荷花街道××××园××路陈××处购得“湘30”5件(每件48个)、6件(每件96个),后驾驶牌照为湘×××××的长城牌汽车经319国道、鼎峰路、金阳大道、焦溪、洞阳、永安、黄花、三一大道、岳麓大道、汇智路运输至长沙市岳麓区××社区×栋×单元×××家中藏匿并销售。
  以上事实有1、谭××的陈述和申辩;2、陈××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5、微信截图;6、卡口图片;7、查封扣押清单;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