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吴)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阳×在衡东县杨山实验中学附近爱零食店门口,看到被侵害人欧阳××多次朝自己的女儿阳××脸上吐烟,一气之下打了欧阳××左脸一个耳光。经鉴定,欧阳××的伤情情况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阳×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欧阳××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阳*与2025年6月27日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故意打了欧阳岑睿一个耳光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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