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4时许,晏××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富豪阁社区云龙中学对面的联通营业厅外,偷走周××的一台橙黑色凤凰牌自行车,价值约400元。
另查明:2024年6月25日,晏××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4年9月15日,晏××因盗窃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24年10月17日,晏××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5年2月19日,晏××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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