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刑)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嫌疑人张*从赣西监狱刑满释放后,徒步从江西至茶陵县高陇镇,因其身上没有钱,于是心生贪念,2025年6月29日在高陇镇农贸市场旁边使用破窗锤砸坏一辆汽车,并从中盗窃现金二十几元,随后徒步行驶至茶陵县火田镇在路边盗窃一辆女式摩托车,嫌疑人驾驶盗窃来的女式摩托车途径茶陵县城,往广东方向行驶,在途径郴州市苏仙区时在一小区内砸碎两辆汽车车窗,并盗取现金600多元,用于日常消费,2025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的供述 2.受害人的陈述 3.现场指认笔录 4.抓获经过 5.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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