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2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奥园*******。
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从陈XX(已另处)处购买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XX小区X期X栋XX房中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进行了吸食。2025年7月4日15时,违法行为人刘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提取照片及笔录、毛发毒品成分检测结论、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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