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不决字[2025]第0156号

  违法行为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3年1月5日上午,田X团因修建围墙需要,装运一车石头堆放在溆浦县深子湖镇XXX村四组自家老宅侧面道路上。当天下午,刘X花发现通往自家的道路上被人堆放了石头,影响了车辆通行,遂报了警。在村镇工作人员无法确认是谁堆放石头的情况下,就叫刘X花自行处理该障碍物。于是刘X花家就叫来铲车将石头铲到自家后面通往田X党家的道路上,与自家先前堆放在该路面上阻碍田X党家车辆通行的板栗树段堆放在一起。2023年1月7日上午,在镇村工作人员调解田X团与刘X花的矛盾纠纷无果后,田X团伙同其侄子田铁阳赶至现场,用钢筋撬移自己被刘X花堆放在通往田X党家路面上的石头,在此过程中,田X团从附近捡来引火木材丢在了该路面的板栗树段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板栗树段部分烧毁,并于次日将自家石头和未烧毁的板栗树段用铲车全部推至路边水塘里。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板栗树段总价值陆拾贰圆伍角。2025年7月4日,田X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田X团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治团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