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梅)决字[2025]第12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株木*******,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火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李X为图财,明知“雷X”要借用其银行卡进行过账的资金为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雷硕用自己在长沙湘江新区支行开户的尾号为6XX3的民生银行卡收取被网络诈骗受害人王某宇用中国建高银行尾号为8XX9所转的7000元,导致受害人被网络诈骗。收到款后违法行为人李X用其本人支付宝向雷X指定账户转账6200元,非法获利600元(另有200元系归还的欠款)。2025年07月04日违法行为人李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立案相关材料、流水记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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