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泥窝*******,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泥窝*******。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6时许,在桃源县深水港三三商行内,赌博人员彭xx、罗xx、王xx、皮xx在商行内推牌九赌博,其中彭xx以搭虾米的方式参与赌博,罗xx、王xx、皮xx在赌场内坐正方赌博,全场输赢11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