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杨)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柏祥*******,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左右,黄××在抖音上认识了一个卖上头烟的人,通过了解对方卖的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出于好奇黄××以500元现金在岳阳县万福来酒店附近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随后在开车回柏祥镇的路上,黄**在柏祥镇的一座桥边上使用电子烟杆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吸食完之后自己便在车上睡着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黄××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尿检以及毛发检测依托咪酯的照片;毛发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报告;尿检依托咪酯呈阳性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吸食依托咪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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