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西)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江*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村××商铺门口,因债务纠纷与黄××发生口角,后江*从其湘B××××的小车后尾箱内拿出一把砍刀威胁黄××,后被旁人制止。经鉴定,该砍刀属于管制器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视频资料、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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