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63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X2017年、20221年、2023年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5年6月26日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邓**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嘉福长安郡小区X栋X单元地下车库单元入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起子等工具撬开受害人朱XX的电动车坐垫,随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电动车电瓶连接电线,后将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笔录,受害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盗窃的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三款第(三)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