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沙)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沙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沙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16时许,彭**(1965年4月8日出生)与肖利华、肖利娟,因房屋排水管安装问题,引发纠纷,后肖利华、肖利娟与彭**在双峰县沙塘乡民实村上吾组熊秋凤家门口发生冲突,彭**用石头朝肖利娟砸了一下,肖利娟用手推彭**,彭**后退撞到石堪上。后肖利华用手扯住彭**的头发,并用脚在彭**身上三、四脚,彭**用手朝肖利华身上打了三拳。被群众拉开后,彭**、肖利华双方又在熊秋凤房子的台阶上相互扭打在一起,经医院检查,肖利华的伤情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彭**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视频监控、诊断证明、司法鉴定、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