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03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1时10许,刘**驾驶湘KB770N小车途经涟源市人民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路段被现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时因肺气量不足,随后被我大队执勤民警带至涟源市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由涟源市正弘康复医院医务人员提取刘**血样送湖南程盛司法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63.9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于2019年4月26日20时35分在娄底-怀化高速公路20KM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2年7月8日14时1分在石马山镇青烟村路段至洪水岭路段2公里200米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构成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违法查询单、违法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