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林)决字[2025]第0085号
被处罚人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树人乡对面城村十*******,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5时,违法行为人勾××驾驶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由君山区挂口红绿灯沿洞庭大道辅道逆行向东行驶,在道边发现被害人李××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现未上锁后,勾××遂将自己的电动车搬到三轮车货箱上,盗开三轮车离开,并在岳阳将三轮车出售获利1000元钱,经君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050元钱。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和说明;2、现场勘察记录;3、现场监控视频;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2013年因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违法行为人勾**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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