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董**窜至芦淞区王府井商城A座电梯内,在电梯下行过程中因被侵害人雷自强看了其两眼,在双方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无故指责雷自强不应该看自己,在雷自强未搭理准备从电梯离开时,借酒生事伸手推击雷自强头部。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董**因赌博的行为于2025年06月30日被荷塘分局行政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董XX的陈述、被侵害人雷XX陈述、证人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人身检查笔录、荷塘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