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阳)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1年03月01日,卢x德因吸食毒品被永定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5年06月25日20时许,卢x德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天门x号小区80栋5x5室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价值1000元钱的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前科材料、毒品筛查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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