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沙)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16时许,彭见方(1965年4月8日出生)与肖**、肖利娟,因房屋排水管安装问题,引发纠纷,后肖**、肖利娟与彭见方在双峰县沙塘乡民实村上吾组熊秋凤家门口发生冲突,肖利娟用手推彭见方,彭见方后退撞到石堪上。后肖**用手扯住彭见方的头发,并用脚在彭见方身上三、四脚,彭见方用手朝肖**身上打了三拳。被群众拉开后,彭见方、肖**双方又在熊秋凤房子的台阶上相互扭打在一起,经医院检查,肖**的伤情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彭见方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肖**殴打他人,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视频监控、诊断证明、司法鉴定、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