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4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6时许,龙x明喝醉酒后在洪江市xx镇xx阁社区xx商业银行门口无故踢了韩x福(77周岁)四脚,导致韩x福左腿受伤。
以上事实有龙x明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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