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先)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违法行为人余X在明知提供电话卡给XXXX有限公司是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一张中国联通电话卡(户名:余X,号码:185XXXX3523)给XX公司拨打诈骗电话,未实际获利。经查,在陶XX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陶XX接到该电话后被引流至一个叫牛散核心基地的微信公众号,后被以虚假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了47695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X的陈述;受害人陶XX的陈述;开户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余*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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