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678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高桥*******,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高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汤××、范××、黄××、张××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明城商务广场××轩茶楼868包厢内利用扑克牌以“十三水”的方式进行单注赌注10元起的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本人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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