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136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仁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郑X任与朋友王X卫、谢X军等人在XXX街道“湘XXX馆”饭店吃饭时,王X卫与谢X军发生争执,郑X任帮朋友谢X军出气,将酒瓶向王X卫扔过去,没想到饭店的厨师贺X军因包厢内发生争吵声过大前来查看情况,被郑X任所丢的酒瓶砸伤头部,随后送医就诊,后伤势鉴定为轻微伤。当时郑X任发现自己砸伤人后,拿酒瓶将自己头部砸伤(在场人员王X卫、谢X军等人指认),随后去医院就诊,并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取证时诬陷他人说头部的伤情系贺X军所为,并且不交代自己伤害贺X军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郑X任的询问笔录;2.郑X任的户籍资料;3.证人王X卫、谢X军等人询问笔录;4.受害人贺X军询问笔录及伤势鉴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