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03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19年10月27日肖**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出所后复吸。2023年2月2日,肖**又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2025年6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娄底市娄星区石马公园西门对面小区3单元602房间,肖**伙同张骥、“慧阿几”三人以针管静脉注射、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经尿检呈吗啡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