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治二)决字[2025]第163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报警称在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社区养天和药房附近有人养狗扰民,要求民警前往处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跳马派出所值班民警钟××接到警情后,带领辅警谢××一同前往进行处置,民警钟××和辅警谢××到达现场后与报警人张××联系见面协商犬只处理事宜,违法行为人张××对民警钟××出警的态度表示不满意,便拿出手机进行拍照并称要进行投诉,民警钟××告知违法行为人张××可以记录自己的警号,但要求对方停止对处警现场的拍摄,对方拒不配合,民警钟××便伸手遮挡对方拍摄,违法行为人张××见状用手推搡了民警钟××几下,后民警钟××对其发出警告,张××虽停止了推搡行为,但仍用言语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钟××要求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张××不愿配合,民警钟××遂呼叫警力增援,增援民警彭××和辅警朱×到场后,违法行为人张××仍不愿配合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后派出所副所长佘××和辅警李××也赶到了现场,在副所长佘××多次对违法行为人张××进行劝解无效的情况下,便对违法行为人张××采取强制传唤,在传唤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张××不停反抗,并将民警钟××的右手手背咬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民警的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到案经过;民警受伤照片及工作证明;病例资料;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