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三)决字[2025]第103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铎*******。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21时许,谢**在涟源市三甲乡厨禾土菜馆吃晚饭喝了白酒之后,对同在厨禾土菜馆吃饭的钟静进行挑衅,导致双方动手发生肢体冲突。谢**的脖子以及手臂有明显皮肤外伤,钟静和其女儿黄雨暄被谢**等人打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