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3年5月,违法行为人谢xx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情况下,经一个外号叫“阿火”的男子介绍下,独自从云南偷渡到老挝金三角特区经营干洗店,后在当地金木棉南墩赌场上班,一直至2025年4月,谢*才从老挝偷渡回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出入境记录、辨认材料、到案经过、户籍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